维修业监督管理范围
(一)民用电器(家用电器)
⑴制冷设备;⑵空气调节器;⑶电风扇;⑷厨房电器具;⑸清洁卫生器具;⑹熨烫器具;⑺整容器具;⑻取暖器具;⑼电器专用配件;⑽视频产品及设备;⑾音像产品及设备;⑿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电脑、学习机等;⒀计时器;⒁缝纫机类;⒂燃气及太阳能器具;⒃照明电器;⒄制冷电器;⒅电动工具类;⒆仪器仪表;
⒇小型电动治疗仪器。
(二)交通工具
⑴机动运输车辆;⑵非机动运输工具;⑶水上运输工具;⑷摩托车及其它交通工具;⑸交通工具的专项修理加工。
(三) 机械设备
⑴农业机械;⑵工(矿)业机械;⑶医疗机(器)械;⑷炊事、食品机械;⑸电梯;⑹压力容器、锅炉;⑺起重设备。
(四) 通信器材
⑴传呼机、电话机、对讲机、移动电话等;⑵通信专用设备、器材等。
(五) 照相摄像器材
⑴照相机及配套设备、器材;⑵电影机及配套设备、器材;
⑶摄像机及配件设备、器材;⑷洗印、剪辑设备、器材。
(六) 运动健身器材
⑴体育运动器械;⑵健身运动器械、器具。
(七)与人民生活、工作密切相关的维修业
⑴小型民用品维修(钟表、眼镜、鞋、日用金属用品、金银饰品、保险柜、防盗门等);⑵家具加工维修;⑶建筑、装饰、装潢,铝、塑、铜型材等加工、安装、维修。